2024年度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 1号)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构成的通知》核定。
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
1、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372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593元(90372元-12个月X3倍)。
2024年,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2593元,待2021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2、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 69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
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职工2021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1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