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