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遗失公章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登报公示
公章丢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公章在公安机关是有备案,所以一旦丢失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派出所报案: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
(4)、出示已生效的登报申明文件。
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报警回执)。
2、办理新刻印章备案
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需要带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报警回执、登报报纸原件。待治安管理科审批通过之后,核发公章的《刻章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