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财产的果实处理为:
1、财产的果实分为天然果实和法定果实。天然水果是指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收入,如树木结果、牲畜产生的幼畜;法定水果是指根据法定工资产生的收入,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
2、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毫无疑问,其果实应归抵押人所有;
3、但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财产的,此时的滋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4、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取得自然水果不涉及第三人,但取得法定水果取决于义务人的支付行为。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偿还法定果实的义务人的,义务人不能将果实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超过果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