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提取证明材料
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二)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③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办,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职工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
④应出示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无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提取人储蓄账户存折(卡)。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①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四)提取额度规定(以百元为单位)
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五)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六)提取次数
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查相关事项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相关提示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职工家庭中符合提取申请的职工应按规定,在提取申请当月到公积金中心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含产权共有人)。当年已按规定审批办结的提取申请,审批内容不做更改。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⑤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⑥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九)住房公积金划转
①联名卡职工(含网上营业厅单位的非联名卡职工):
职工办理审批手续后,将审批表的第三联交回单位,中心在审核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或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内;
②非联名卡职工(非网厅缴存单位):
职工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表(共三联)交回单位并由单位开具转账支票,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持中心审批表(共三联)、转账支票到汇缴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