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公司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_x000D_
增值税纳税地点:_x000D_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_x000D_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_x000D_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_x000D_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_x000D_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