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保证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担保除了保证之外,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保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或者信用担保。保证和定金一样,产生的权利性质为债权,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权利性质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