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实施的方法不同。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兼并的实施方法为:(1)用现金或者是用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并且用新股票来换取其他公司股东手里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二:特点不同。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不会随着合并的公司消失而消失,而是很自然就成为存续或者是新设公司企业的产权人或者是股东;第二,企业合并之后,之前其他企业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企业的消失而消失,之前其他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而是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第三,合并会产生条件,但是合并没有其他复杂是不需要经过清算这个程序的。三,影响不同。一个新的企业通过其他企业合并之后,创设的新企业的债务全部继承了之前的其他企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之前其他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不再存在。而兼并企业是对之前其他企业的债券债务一起承担的,一起与原来企业的法人、股东们共同偿还债务,共同分享企业的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