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专项资金该如何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万七天如何定罪
要看挪用公款的用途是不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均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目标,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特定款物,既包含用于上述用处的由国家预算组织的民政事业费,又包含暂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助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则,救灾款应要点用于灾情严峻区域自力无法战胜日子困难的哀鸿,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件、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首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日子补助,以及疗养、安顿等。救助款首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应、补助后日子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日子救助;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日子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作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日子救助;无依无靠、无日子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日子困难救助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国家暂时调拨、募捐或许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物、被服、药品、器件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归于作为本罪目标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移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本钱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单位施行的移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大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移用”,一般是指私行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背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含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假如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运用的,则应以移用公款罪从重处分。因而,这儿的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作业款物罪中的移用,只能是私行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共用的行为。移用的目标有必要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作业等七项款物,且违法主体的单位,假如是移用其他的款物或许是个人移用,则不能构本钱罪,个人移用的构成贪污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助事业费办理运用方法》规则,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运用办理方法》,对救灾、救助、优抚等费用的运用准则、运用范围、预算办理、财务办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则。对特定款物的运用、发放,有必要严厉依照该办理方法进行,不然,移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本钱罪。构本钱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移用于其他公共用处,如建筑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假如行为人为了个人运用而移用特定款物,不构本钱罪。移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以移用公款罪从重处分。到达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大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移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只要求“情节严峻”,还要求有“严重危害”的成果才追查刑事责任,是因为本罪的移用行为与贪污罪、移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资产行为的性质究竟不同。一般以为,移用特定款物而形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作业的严重困难和损失的;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损害大众日子利益或许波折康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展的;移用特定款物而形成大众逃荒、疾病、逝世的等,构成移用特定款物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责任人员处分的规则,是对单位实行单罚制的体现。主观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而成心移用,过错不能构本钱罪。
挪用专项资金处罚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挪用公司资金罪
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2、一般使用的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都没有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如果同时具备上述1、2两种形式的,应分别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能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简单相加。
如何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