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存在一些中介公司,假借业主名义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收到钱款,一走了之,购房人只落得“钱房两空”。所以,建议购房人签订合同时,须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若购房人忽略验证,则真正的产权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时,对购房人将十分不利。
一、买房时交了首付款后不想要了怎么办?
当事人在碰到这方面的问题时,首先需要仔细的研读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解除合同的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或者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若无上述情形,需要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人在付款方面确实困难,通过与开发商的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或者违约金,一般开发商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若上述仍不能实现目的,考虑此时购房人尚未支付剩余房款,则只能通过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逼迫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不过通过这种方式购房人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处理啊?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三、如何防范借名买房的风险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
(一)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二)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三)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四)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五)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