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为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但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所谓老年、年幼、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以下情况:
(1)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由于病、老、残,生活不能自理;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