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一、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或者是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侵占他人土地立案标准
侵占他人土地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