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或明示虚假信息的处罚。二、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三、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