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2.强化事中公开。
3.强化事后公开。
【法律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