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来看,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符合合同解除情形,则有权行使解除权。
其次,若房屋租赁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则应依据法定解除条件,具体包括:(1)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拒付房租等;(3)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并且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除此之外,若租赁房屋有被依法查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或者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情况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