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薪资待遇,所以,公司也有可能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降低该职工的薪资标准,对于降低薪资标准,很有可能劳动者是不会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但是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续订合同能否降低薪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章,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维持或者提高薪资标准,也可能降低薪资标准。 对于 “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薪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
首先,国家有最低薪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薪资降低到最低薪资标准以下,就是违法的。
其次,续订的薪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章: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章执行。” 按照这一规章,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就薪资标准协商不一致, 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章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18条明确规章: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章;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章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章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章。” 据此,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这一问题上,能协商按协商标准,不能协商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