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二)人保、物保、金钱保。
(三)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四)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一、什么是债的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通常认为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债权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请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其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的追索权。依照法律规定,反担保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为担保书附有反担保书。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才能成立反担保当事人;2、债务人或者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债务人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4、反担保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定形式,法律要求登记或者占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占有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