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一、一般处罚和简易处罚标准 税务
一般处罚程序(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制裁时通常所应遵循的方式与步骤。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简易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的特征:适用范围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简易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1、立案,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行政机关执法队四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六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八日。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1、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3、程序和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