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林木涉嫌下列情况的,应该立案追诉:1、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3、未经允许,私自砍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他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比如甲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应该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