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官法。监察官法共计9章68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官,就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按照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包括四类人员,即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监察官法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制度,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监察官法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同时明确,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监察官法明确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监察官应当具备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条件。
根据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在选任人员范围上,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也可以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