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们平时生活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但是提前解除的一方要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并且如果因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