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领取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二、生育津贴领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参保人分娩之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相关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来完成支付。
2、参保人分娩期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相关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人分娩前缴费不足几个月,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由生育保险进行补充支付。
生育津贴的领取主要与参保人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有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各个地区的正常不同,所以具体的要求还是要以参保地的实际规则为准。
三、生育津贴领取时间期限
一般三个月;
产妇所在单位为其按照0.8%的缴费比例完成了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在生育或者是妊娠七个月以上引产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享受三个月的生育津贴。
另外,符合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可以增加一个月的生育津贴领取,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可以增加半个月的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以参保地的实际要求为准,大家在有相关待遇领取需求时,可以提前进行咨询,以便于能够顺利的享受相关待遇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