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原司法考试试题认为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009年司法考试指定用书采纳了陈*良的观点:"受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收受财物构成的受贿罪则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而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a.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例如,"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又比如,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盗窃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盗窃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b.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要素的内容,但不要求行为人作价值评判,因为价值评判是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的。请看如下三个例子:案例一:张三对李四说,"你去杀他",李四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龄、姓名,将被害人杀害,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人"即可。
案例二:张三对李四说,"你把这些光盘卖了吧",光盘表面上写着"司法考试辅导光盘",李四没有看光盘的内容,将光盘成功卖出,不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李四认识到自己是在卖光盘,但不知道光盘的内容是什么,不成立犯罪故意。即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要素的内容。
案例三:张三对李四说,"你把这些光盘卖了吧",李四说,"我可以先看一下吗?",张三说,"可以的".李四将光盘的内容看了三遍后卖出,后被司法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李四对司法机关说,"我看的这些内容虽然有一些露骨的镜头,但不属于淫秽光盘",仍然要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不要求行为人进行价值判断,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了其内容即可,至于是否属于淫秽,是由法官来判断的。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处罚的。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出罪的、减轻处罚的。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
(2)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并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