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是。
1、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
2、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3、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4、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5、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6、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