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生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同意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声明;生父母同意变更姓名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东莞市户籍居民姓名变更声明书等。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