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六个严禁:
(一)严禁接受纳税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严禁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五)严禁向纳税人乱收费;
(六)严禁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六个月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有何区别?
两者相同的是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
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犯,如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过的会去监狱服刑。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的,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不会构成累犯。
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五年内再故意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构成累犯,则不能判处缓刑,还得加重处罚。
一审判八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关于一审判八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是大学生,通过短信联系被害人邓某,二人在重庆市某商务酒店进行嫖宿后,邓某认为韩某并非大学生,事先约定的2000元嫖资过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随后徐某联系樊某等,称其收到欺负。
樊某随即连同被告人朱某至酒店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又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要挟。
被害人邓某被迫提出15000元“私了”。
随后被告人徐某,樊某等同被害人邓某至附近的招商银行网点,由被害人邓某从自动取款机取出5000元,连同随身携带的1700元一并交给被告人徐某。
随后,被告人樊某等一同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敲诈勒索公民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周律师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对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樊某行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本案的突破点不应集中在犯罪事实和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上面,而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入手,继而争取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故周律师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樊某有规劝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陪同朱某至公安局投案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以期法院减轻处罚;
2、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3、被告人能主动退出案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对被害人损失较小的角度,以期法院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被告人樊某规劝被告人朱某到公安局投案,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
3、被告人樊某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樊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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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只判了六个月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分别是: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