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规定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定刑。在主观方面,司法机关可根据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犯罪情节,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在附加刑方面,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的“可以并处”在《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绝大部分条款中规定为“并适用”,只有少数地方用“可并处”,提高了对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的地位,为从经济上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