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是指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从这个定义上讲,广义的“打官司”应包括仲裁。"打官司"在社会发展中其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现阶段来讲,“打官司”特指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各种诉讼,不包括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的纠纷,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法之一,所以把仲裁称为“打官司”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