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行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的。
其次,二倍工资所适用的时效为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就算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中张女士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幼儿园,虽然幼儿园一直未与张女士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应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共计11个月。
可最终为什么张女士还是没有得到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呢?大家再回顾案例,千万别忘了幼儿园所给的拒绝理由。对!就是这5个字——请求过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如果期间幼儿园未向张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张女士应当在一年内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这也就是说,她提起仲裁的最迟时间应为2014年9月1日。但是张女士于2016年5月以后才向仲裁部门递交申请,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来说,其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也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是不受一年期时效限制的,只要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主张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