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性质
(一)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属现代服务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测绘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大类中“研发和技术服务”类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小类。
(二)根据《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2017)》(国测发〔2017〕4号),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属地理信息产业中的“地理信息服务”大类中的“遥感测绘服务”小类。
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的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之后,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根据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普通纳税人的税率为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8号公告)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该公告已废止,但该认定标准仍被沿用。
(三)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测绘单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是,测绘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都应当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三、地籍与房产测量收费政策演进(以湖南为例)
(一)地籍测绘费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规定: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属行政性收费,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规定,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地籍测绘、拔地定桩与放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土地信息咨询与宗地图件绘制服务费,均为服务性收费。
3.《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公布之后,湘价服〔2012〕87号文件规定的地籍测绘、拔地定桩与放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的收费标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房产测量费
1.《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36号)规定:“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收费标准。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4号公告)、《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均规定:房产测量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年5月28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出台,明确放开房产测绘服务收费。至此,几经降低标准的房产测量收费,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相关事业性收费
(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费、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属事业性收费。
(二)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取消测绘仪器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但其中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检验费予以保留。
(三)2017年6月19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516号)明确规定取消测量成果利用费。
五、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收费的票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均规定: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六、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如何应对收费政策
(一)凡是物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测绘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能擅自议价确定收费标准。
(二)按照“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凡是物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文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包括各类地理信息服务项目和常规测绘项目,均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测绘单位(服务方)和服务对象议价确定收费标准。
(三)测绘单位应当自觉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理报价,依法依规承揽项目。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等政策规定,无论是否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所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项目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四)根据《测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标准报价竞标。
(五)根据“政企分开、事企分离”相关政策,测绘地理信息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地籍测绘费、房产测绘费等收费虽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实中测绘单位仍应将原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议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自觉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支持服务对象接受审计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