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指在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时,纠纷当事人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_x000D_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_x000D_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_x000D_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_x000D_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