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接收材料。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材料接收岗位人员接收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检查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审核参保人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
2、审核。工伤保险处初、复审岗位工作人员按流程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3、复核。市社保局医保监督处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复核无疑义的给与结算支付,有疑义的,退回工伤生育处重新审核;
4、结算。工伤生育处对复核无疑义的住院费用进行结算,打印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结算单、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
5、签批。工伤生育保险处每月20日将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汇总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移交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报局长签批;
6、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每月20日复核确认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信息,与工伤生育处报送的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汇总表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进行待遇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