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简称“大公文交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在香港依法注册设立,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大公文交所是比较公平、公正、公开的,作为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交易模式不受大陆相关政策的制约。
法律依据:
《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人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大公文交所)艺术品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艺术品投资活动安全、有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按大公文交所制订的规则保留艺术品单位的艺术品持有人、认购艺术品单位的发售代理商及购买并持有艺术品单位的交易商是该艺术品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艺术品单位後即取得其所拥有艺术品单位对应的艺术品的所有权。同一艺术品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艺术品单位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