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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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河北省制定《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养老保险的基本作用和主要特点。养老保险的实施有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社会稳定、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来源等,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到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养老保险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都有各自的责任和职责,共同协作,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到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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