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后果不同。医疗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医疗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更重。
2、鉴定的机构不同。两者分属于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3、医疗过错的产生是源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的产生不仅需要医疗过错,还需要过错和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造成患者残疾的,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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