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一般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一、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需承担什么责任
商品房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一倍赔偿的责任。
3、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对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责任。
4、开发商对对房屋拒绝修复的法律承担。
5、开发商注销后,质量瑕疵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
二、可以让开发商退房的情况
如果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迟延交付房屋且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