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应该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条在实务中比较多被用到的,一般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举个栗子:A借钱给B,B挂了,A要求B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B的继承人说我放弃继承。但实际上可能B的部分遗产还是需要B的继承人配合才能处理。法院就会引用这条说放弃无效,你得在B的遗产范围内把债还了才行。
但这条的立法本意,可能不止于此。比如因放弃遗产而无法履行抚养或赡养等法定义务,也属于其涵盖的范围。至于债务清偿的问题,我个人倒是觉得其实是法院为了方便,硬套上去的。
如果你是法学生的话,那么顺便教你个小技巧。以后碰到这种问题直接这样检索就可以了。
直接在裁判文书网或者无讼啥的上面,搜该法律法规名称+具体条款内容或“第XXX条”,一般可以看到案例中法官对于这条的引用,这样你就可以知道这个法条大致会用在哪些情景中了。
不过你看的这条可能是《民法典》司法解释里的,解释才实施不到半年,可能法院引用的不多或者文书还没来得及上网,那么这个时候需要想想其他办法。你可以尝试找一下之前的规定中,有没有相似的规定。对你这条来说,其实是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那么依照上面的小技巧,用这个来进行检索,就会检索出很多案例了。
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