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居人的认定
共居人概念虽在搬迁过程中非常常见,但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共居人从字面的含义去解读,应该指的是共同居住的人,类似概念还有“同住人”。比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生活于同一间或一套住房内。共同居住的范围涵盖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此类人员并非本案讨论范围。这里所探讨的共居人权益,是指基于非经济因素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自然人的权益。这里的“共居人”仅指在搬迁通知下发时,在被搬迁的房屋处已实际居住一定期限以上,且没有取得其他农村宅基地的人。对共居关系的保护,是指对基于非经济因素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个人利益的保护。
搬迁中被认定为共居人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在搬迁通知确定之日,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而在被搬迁的住房内实际居住了一定期限的;
(2)在被搬迁的房屋处有户口,但因为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但在他处也未申请取得宅基地的;
(3)房屋搬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且在他处也没有其他住房的。实务中,第一类情形比较典型。
但此类情形中也有共居人资格被否定的情形,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如下:(1)自己及其家人已经单立户,单独申请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
(2)其已经在新的户内作为被腾退人或共居人享受过搬迁或搬迁利益的;
(3)被腾退人或共居人允许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农村房屋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帮助性质,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