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历史遗留的一种程序,在我国早期保险行业发展初期,监管不到位,保险业务员素质无法保证,而且早期的时候保险业务员代收保险费的情况很普遍,因此为防止业务员携款潜逃而设的程序。2,代理人入司需要有本地人担保,保证代理人不会拿了客户的钱走人,或者作一些不道德或违法的事情而不负责任,有些保险公司需要担保人,这样降低保险公司的损失。3,如今保险行业监管力度加大了,公司管理也正规了,交保费有直接的在线支付,有直接的官网转账,就算是首期也会自己去刷卡或在线支付,基本没什么风险需要去担当。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