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
5、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
6、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7、“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只保留对边境县考生加分,但降低加分分值,参照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分降到15分。同时,取消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考生该项目加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