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侦查;(四)审查逮捕。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