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系某纺织厂已婚女职工,2000年初怀孕,经合同医院产科于8月签发的检查结果证明:王某已怀孕七个月,建议停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王某凭医院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工作过程中中途离岗休息,劳资科当场拒绝,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王某遂以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为由向当地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与纺织厂劳资科负责人联系,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纺织厂劳资科随即向王某道歉,同意停止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安排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评析】本案中某纺织厂劳资科最初的决定违反了女职工特殊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建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重点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保护规定:《》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一、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孕妇请产假规定为:
1、在怀孕期间,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不能延长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夜班的劳动时间;
3、女职工可以享受九十天以上的产假;
4、一到六个月孕期的,每月有一天假期进行妊娠检查和健康培训。六到七个月孕期的时候,每月有一天假期。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