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范围

律师回答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
一、法律规定借条起诉是什么案由
法律规定借条起诉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因为如果是借条的话,那么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存在借款的关系。欠条形成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合同关系,纠纷案由主要看欠条的形成原因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关系。比如货物的欠款,就是买卖合同纠纷。比如是工程欠款,那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比如是自然人之间借出去的钱,对方打的欠条,那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欠款是要审查基础关系的,所以要看具体的纠纷,才能确定案由。
二、民事纠纷有哪些吗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对吗
不是。物权的变动不是只能基于合同关系,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房屋买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下面情况: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此时物权变动不是基于合同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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