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规定:
(1)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2)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3)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