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待遇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对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2、根据规定,对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②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的员工如果需要提前退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它对员工的年龄与工作年限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如果员工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从事一些对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那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