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8、交易过程中,产权人有违法行为的;
9、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