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与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200000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1000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诉。如果数额无法确定的,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30户以上的,单位实施前述行为达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