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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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法院可执行。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理,需遵守规定,协商分割或交由法院处理。法院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方便生活、权利不滥用、共同财产损坏需补偿。实践中,房屋判给男方,需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
1、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分割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如果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不影响法院对房屋执行。
2、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处理
(一)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
(二)起诉离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三)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
(四)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
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延伸阅读
结语: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仍有执行权。当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时,可提出执行异议。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方便生活等。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将根据以上原则进行分割。实践中,该房屋可能被判给男方所有,但男方需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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