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部《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加班工资 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 加班 :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 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 年终奖 ,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 住房补贴 ,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