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双方持身份证到场办理,并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和审查。其理由是:《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一、遗嘱公证程序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二、房屋赠与公证程序
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